

什麼狀況下,可請求離婚?  
         
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
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- (96.05.23修定如下)
1. 重婚者
		2.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(此條修正後,適用於男女/男男/女女之間)
		3.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
		4.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
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
		5.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
		6.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
		7. 有不治之惡疾者 
		8.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
		9.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
		10. 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(因故意犯罪的意圖,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,
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) 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!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